《全国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凯发旗舰

  建 设 部   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建委(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搞好房地产企业升级工作,现将《全国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国家二级企业升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试行。有关省级先进企业标准、升级规划及升级试点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部企业管理办公室和房地产业司。   关于住宅建筑企业的升级标准,参照建筑企业升级标准执行。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升级办法和升级标准,待制定后再印发。   附1:   全国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结合房地产行业的实际,为提高企业素质,做好企业升级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经营、房屋修建、管理、信托、装饰、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企业升级工作,统一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归口审核和颁发证书。   第三条 建设部对企业升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房地产企业升级工作由部房地产业司归口管理,并成立房地产企业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升级的组织领导、审定标准、检查指导、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的企业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企业升级工作。   第五条 各地房地产业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参加标准制定、业务咨询、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和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企业升级考核标准及规划   第六条 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升级标准分为国家特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四个等级。   国家级企业升级考核标准由建设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的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主管部门参照国家标准制定。计划单列城市的房地产企业,采用所在省的省级先进企业标准。   第七条 工程质量及服务质量、物资消耗、经济效益、安全四项考核标准,是考核企业管理水平,评定企业等级的主要依据,必须全部达到。   《决定》对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是企业升级的基本条件,各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保证企业升级工作有坚实的基础。   第八条 企业管理基础工作需达到的基本要求是:   1. 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房地产市场开放的要求,重点抓好经理(厂长)负责制和以经济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严格考核和奖惩。   2. 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有一套严密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3. 计量工作达到计量器具、手段齐全,计量准确完善。   4. 凡能用定额考核的项目,均实行定额管理。   5. 信息管理达到原始记录、凭证、台帐和统计表报完整、准确、及时。国家级企业实现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检索工作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   6. 按照不同管理层次和岗位要求,企业职工普遍进行了管理现代化和技能的普及教育及职业道德、技术、业务基础的训练。   第九条 企业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企业发展规划,企业方针目标,经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出本企业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的升级规划。规划内容包括上等级的目标、方法、步骤、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条 企业升级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应先从省级先进企业开始,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 制定企业升级规划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各地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在制定企业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企业升级规划。企业升级规划要报省(市)主管部门。由省市编制的本地区企业升级规划报建设部(三份)。并由建设部制定全国房地产重点企业升级规划。   第三章 企业升级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审定国家级企业,统一按建设部制定的《全国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升级标准》考核。审定工作由建设部企业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有关部门确认。指标考核工作由房地产企业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   审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按照各地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标准考核,审定工作由各省主管部门的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升级,应首先由企业升级领导小组或企业管理办公室进行自检评议,合格后提出申请,并附企业升级规划、措施、实施情况和自我评议结果等书面情况,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上报。   第十四条 企业升级采取企业自报、分级审批的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企业管理办公室审批。   国家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建设部企业管理办公室。国家二级及二级以上企业由建设部审批,报全国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体改委备案。审批单位负责颁发证书。   企业升级的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考核指标按评审期上1年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为准。   第十五条 对已定级的先进企业,如发现工程质量及服务质量下降,物资消耗上升,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不能保持企业所处等级的要求,审批机关应发出通报,令其限期扭转。年度考核时仍达不到要求的,应降级处理或撤销称号,收回证书,弄虚作假者,除撤销先进称号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鼓励政策第十六条 对达到国家级的企业,除颁发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外,国家在信贷、工资、奖金等方面给予鼓励。具体办法另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按企业管理的房地产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198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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