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 -凯发旗舰

  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为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开发经营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发展方向,做好企业升级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主管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企业升级工作,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根据建设部对建设企业升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归口管理,并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升级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应建立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指导、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   第六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各地房地产业协会协助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   第二章 企业升级考核标准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分为国家特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等四个等级。国家级企业升级标准,由建设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国家级标准制定。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是企业升级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保证企业升级工作有坚实的基础。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强化企业政治思想工作和两个文明的建设。   2. 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重点抓好以经济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3. 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经济预测分析、项目成本控制、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发包中实行招标制度。   4. 执行国家房地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建立由管理标准、工程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组成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5. 凡能用定额考核的项目,均实行定额管理。   6. 信息管理达到原始记录、凭证、台帐和统计报表完整、准确、及时,国家级企业实现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检索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   7. 按照不同管理层次和岗位要求,对企业职工普遍进行职业道德、技术业务基础的培训。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的产量、质量、综合开发成本、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五组考核标准,是考核企业管理水平、评定企业等级的主要依据,必须全部达到。   第十条 申报国家二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称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开展评审工作前,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接推荐;中央直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主管部门推荐;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行业先进称号的企业可由各地区、各部门优先推荐。   2. 具有已经建成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作为代表工程。   3. 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或组团严格按照规划建设。   4. 在考核期内没有严重的偷税行为。   5. 在考核期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 企业升级的规划及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发展规划,制订本企业“抓管理、上等级”的目标,方法步骤及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升级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逐级晋升。   第十三条 制定企业升级规划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对归口管理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在企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企业升级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企业升级规划报建设部(三份)。全国房地产开发重点企业升级规划由建设部制定。   第十四条 审定国家级企业,统一按建设部制定的《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考核。审定工作由建设部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确认。   审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房地产开发先进企业标准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升级,由企业进行自检达标后提出申请,并附企业升级规划、措施、实施情况和自我评议结果等书面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上报。   第十六条 企业升级采取分级审批的办法。   国家二级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审查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建设部企业管理办公室,由建设部审批,报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和国家体改委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审批单位负责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升级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考核指标按评审年度的前3年平均值为准。   第十八条 对已定的先进企业,如发现不能保持所处等级标准时,审批机关应发出通报,限期扭转。年度考核时仍达不到标准,应降级处理,或撤销称号,收回证书。凡弄虚作假者,除撤销先进称号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 凡达到国家级的先进企业,除颁发证书外,国家在信贷、工资、开发计划、征地、奖金及海外投资开发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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