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较快,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住房困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1989年全国城市住房困难户有540万户。其中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国际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住房特别困难户(简称居住特困户),还有将近50万户,解决住房困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这是关系到我国居住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四个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大问题。按照中央“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办实事”和“稳定压倒一切”的指示精神,为了加快解决城镇居住特困户住房问题的步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解困”工作的领导,把解决城镇居住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改进领导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扎扎实实为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把解决城镇居住特困户的住房问题真正落到实处。
二、制定方案。各地要对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住特困户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分析测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困”方案。争取1992年基本解决居住特困户的住房问题。
三、建立工作班子。这是有计划、有步骤解决居住特困户住房问题的关键。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与居住特困户1000户以上的中小城市都要成立“解决住房困难问题领导小组”建议主管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和总工会领导同志参加,下设“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办公室”,并建立“解困”责任制,层层落实。其它城市和县镇,也要指定一专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四、“解困”的主要途径:
1. 由各地采取多种渠道自筹解决。
城镇居住特困户的建房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补助(贷款),按行业、按系统统筹、单位自筹、个人集资等多种筹资办法。
2. 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解决房源。
地方财政自筹“解困”专项资金,可下达指领导性建房计划。主要用于解决行政机关、无力建房的小单位,政策性亏损企业职工,中小学教师和无业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居住特困户。
各地应在每年竣工的商品住宅中划出5~10%的住宅,交给解困机构统一安排,以优惠价格出售给居住特困户个人或居住特困户较多的单位。
有建房能力的企业单位安排“解困”建房计划。
鼓励和支持有组织的个人建房,或参加住房合作社建房。
挖掘现有住房潜力。人均居住水平比较高,特困户不多的单位,可通过住房制度改革、调整住房的办法,来增加一部分“解困”房源。
清理长期“空闲”的公有住房,由政府解困机构统筹安排、分配给居住特困户。
优先安排居住特困户集中的旧居住区的改造计划,改善居住特困户的居住条件。
3. 有计划地兴建一批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用地省、造价低、并在居住水平提高是易于改造的中、小套型住宅,出售、出租给居住特困户。
五、“解困”政策:
1. 对特困户实行优先出售商品房或优先租赁,特困户个人建房优先审批,优先提供宅基地。
2. 优先安排解决居住特困户住宅所需建筑材料的供应。
3. 解困住宅坚持先卖后租的原则,出售住房,对中低收入者在售价上应给予政策优惠。
4. 对地方政府统筹建设的解困专用房和开发公司提供的解困住宅和居住特困户个人和合作社形式建设的住宅,各地可根据房改和财税有关政策规定,区别情况,减免有关税费。
5. 对低收入者(标准由各地确定)的居住特困户购、建、租住宅时,可给以下优惠:
(1)有条件的单位对个人购房或个人建房者可给予适当补助,但不得超过建房造价20%的款额。
(2)对购房资金确有困难的个人,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或提供适量低息贷款等办法。
(3)新建住宅售价可减免小区配套设施费;
(4)对按新租租用住宅,没有住房补贴、交纳租金有困难的可按房改有关政策处理。六、解困管理:
1. 解决居住特困户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审核登记,并报解困办公室备案。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一经查处,追回住房和优惠款项,并处以罚款。
2. 解困用房必须专房专用,保证出售或出租给居住特困户,不能挪作它用。其售房回收的资金仍应用于住房解困。
3. 凡有居住特困户的单位,在新建住宅竣工时,必须提出优先解决居住特困户的分配方案,报解困办公室审定以后,才能进行分配。
4. 优惠价购买的解困住宅不能转手倒卖。如因情况变化确需出卖的可卖给原供房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用于另行安排解决居住特困户。
各地可按照以上意见,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