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凯发旗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印发《关于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特点,特制订《关于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试行。为照顾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体健康,并考虑到保持建筑工程设计延续性的需要,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组织设计单位,必须有中青年技术骨干,目前只宜少量试办以取得经验。对已经办起来并经复查合格的此类单位,应敦促他们充实中青年技术力量,帮助他们加强设计质量管理。对本暂行办法试行情况和经验,请及时向部设计局反映。   附:关于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中办发〔1986〕32号),结合建筑工程设计特点,制订本办法。   一、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积极发挥本单位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适量适度地组织安排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设计及其他技术工作。   二、离休、退休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应有关部门聘请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方案评选、质量监督、规范编审等有关技术工作   三、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应聘到一个企业、事业持证设计单位工作,作为聘请单位的非专职固定人员,但不因此改变招聘单位设计资格等级。   四、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合伙的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及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设计证书,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本人健康条件允许;   2.具有独立进行建筑工程设计的技术经验及能力,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3.单位内配有适当数量不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中青年专业设计人员;   4.单位内建立必要的财务、质量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在上述单位内、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董事会,担任技术顾问,从事力所能及的设计工作,但不担任单位技术、行政负责人;本人离休、退休时所具有的技术资格也不作为单位在设计资格认证时的申请条件。   五、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应模范遵守国家法令,认真执行有关行政法规、技术规范,保证设计质量,讲究职业道德,维护原单位及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在工作、生活条件上原单位和聘用单位应给予关心、照顾。   六、本办法原则上也适用于城乡建设勘察单位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野外钻探工作)。   (1987年2月3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