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业余兼职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4号文转发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我们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业余兼职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业余兼职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4号文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业余兼职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以主人翁的态度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其它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业余兼职应当在八小时以外进行。在八小时以内的对外兼职服务,应经单位批准,但不属于业余兼职。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涉及人身安全和重大技术经济责任,不属于业余兼职范围。搞业余工程勘察设计只能由经过资格认证获得国家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按照证书规定的范围,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不属于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范围。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作为“业余技术咨询”或“业余技术服务”等对待,组织人员承担,收取现金发给个人。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由单位所在地工程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处理,应没收其设计图纸和收入,并酌情处以罚款和给予行政处分。
五、任何勘察设计单位(包括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不得以“业余兼职”或“业余设计”的名义,私下拉其他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搞工程勘察设计,如有违反者由发证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罚款。直至收回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国营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业余兼职”的名义到其他单位搞工程勘察设计,如有违反,由单位给予经济制裁或行政处理。
六、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业余兼职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自行联系。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业余兼职的劳动收入,不涉入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归个人所有。确需占用部分工作时间。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或者利用本单位的技术的,应经单位同意,并向单位交纳一定的使用费,由单位留作生产基金使用,具体金额根据单位和个人事先商定的协议执行。业余兼职收入,向单位交纳使用费用后的其余部分归个人所有。个人收入达到应纳税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说。
七、勘察设计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各种奖励的科技成果、准备或者已经转让的专有技术和明确规定不向外公开的项目设计、标准设计、重复使用设计、设计手册、科研试验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资料和其它技术档案资料等属于本单位的技术权益,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未经单位同意,不得使用或提供、转让给兼职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也不得冒用单位的名义,私用公章、证书和图标进行业余兼职活动。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业余兼职活动的管理的指导,支持正当的业余兼职活动,并提供方便条件,不得刁难、打击、迫害业余兼职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也不得弄虚作假,将本职业务转为业余兼职,将正常的勘察设计收费转为业余兼职收入,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工程勘察设计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活动要事先向所在单位汇报,争取所在单位的支持和指导。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业余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批评教育,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停止业余兼职活动,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九、为保证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组织和鼓励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本单位利用业余时间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业余勘察设计的收入分配,仍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设〔1986〕1275号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规定》精神执行。
十、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