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国工程设计的技术水平,促进工程设计的计算机应用,提高软件质量,加快国产软件系列化、标准化和商品化的进程,维护软件产权所有者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工程设计行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国内所有工程设计领域的计算机软件。第二章 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审定
第四条 为确保计算机软件的科学性、正确性、可靠性和实用性,避免由于软件自身的原因而使工程设计的技术、造价以及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凡国内开发的工程设计的计算机软件(含移植)必须经过审定(或鉴定)才能在工程设计中推广应用。
第五条 审定的组织形式
1.“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审定委员会”,由建设部和国务院各部主管工程设计部门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工程设计计算机应用协会。
2.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设计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情况组织相应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审定小组”,其成员报建设部备案。
3.各设计单位开发完成的软件(含移植)由院总工办负责组织审定(或鉴定)。
第六条 送审渠道
1.各设计单位开发(含移植)经工程实践考验的软件可上报给主管部门的审定小组要求组织审定。
2.各工程设计主管部门的审定小组,可对设计单位审定合格后报送的软件进行审定,并将其中优秀的通用软件报送“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审定委员会”要求审定。
第七条 送审条件
1.必须符合有关工程设计的标准、规范。
2.必须是按照“工程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导则”开发的。
3.不得与已审定合格的软件在功能上完全重复。
4.必须经过工程设计的实际应用。
5.在满足上述4条的基础上,报审的软件应有较强的适用性,操作简便,易于移植,有较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软件结构先进、合理,可使某一方面的设计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6.“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审定委员会”主要进行下列工程设计通用计算机软件的审定工作:
土建部分;通用工艺包;电气;管道;容器;工程控制;工程管理;工程勘察;系统软件等。
第八条 审定内容
1.软件的全部文档;
2.软件功能的必要测试及工程实例的应用报告;
3.听取开发单位必要的补充说明。
第九条 审定办法
1.“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审定委员会”从1990年开始工作,每两年集中审定一次,每项报审费为100元。
2.各工程设计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审定工作,自行决定其工作方式。
3.经“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软件,由建设部颁发“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合格证书”,其软件有资格在全国工程设计行业内实行有偿转让。
4.结合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审定工作,同时进行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的评选工作,其评选结果,向全国工程设计行业公布。
第三章 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登录
第十条 为了便于工程设计各类计算机应用软件的统一管理,建设部委托中国工程设计计算机应用协会负责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登录工作。
第十一条 经过审定的软件均可报送登录。
第十二条 登录表格必须按要求填写,所需文档资料要齐备。第十三条 所报软件,经中国工程设计计算机应用协会审查合格后,予以正式登录。(《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登录表》附后)
第十四条 登录软件的凯发旗舰的版权将受到保护。
第十五条 登录软件的目录和功能简介每年向工程设计系统发布一次。第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登录保留五年。
(198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