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部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人民防空建设方针,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质量,搞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一般随单位工程一并进行验收,也可单独组织验收。
二、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城建人防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人防部门等参加验收。
三、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按设计要求全部完工,设备安装齐全,检测试运转合格。
2.施工单位自验合格。
3.施工技术文件、记录、资料齐全。
四、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土建、防水、装修、设备(通风、给排水、电气)等各项工程按国颁和部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专用防护设备的施工、安装按《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五、验收的组织单位应在验收前(不少于10天)向参加验收的单位和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的批示文件及设计资料;
2.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通知单;
3.材料检验报告,混凝土试件试验及灌注记录;
4.设备的合格证件及检验、试运转记录;
5.隐蔽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6.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
7.竣工图纸。
六、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主体结构分项工程;
2.孔口防护设备分项工程(包括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护挡窗板、管线密闭及口部防倒塌棚架等);
3.结构防水和装修分项工程;
4.通风、除湿、电气、给水排水、洗消、消防等分项工程。
七、验收后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所有分项工程均达到合格,且其中50%以上达到优良(主体结构分项工程必须为优良),则该项防空地下室工程为“优良”;所有分项工程均达到合格,但其中优良率不到50%,则该项防空地下室工程为“合格”;有一项以上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项防空地下室工程为“不合格”。
八、不合格的工程,银行不予决算,不得交付使用,经修补处理后应再进行验收。
九、防空地下室工程验收合格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和图纸。建设单位应建立防空地下室技术档案并报送城建人防管理部门。
(1988年)